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实践中,单位往往主张员工从未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故无须向员工支付相关报酬。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提出年休假申请的,不意味着自动放弃,单位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要免除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工资报酬的义务,必须举证证明两点:第一,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第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践中,有些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未申请年休假的视同放弃,而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单位制定的该种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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