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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变更规定有哪些?

2021-09-09 来源:步旅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可变更。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不超过两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对于四类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可延长二个月。若延长期限后仍无法办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分析

羁押期限视案件复杂程度可以变更,一般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不能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尚未办结时可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四类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尚未办结时可延长二个月;以上四类重大案件,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若延长二个月后还无法办结,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拓展延伸

羁押期限变更规定:程序、条件及适用范围详解

羁押期限变更规定涉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定情况,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变更。一般情况下,变更羁押期限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并且必须存在充分的理由,如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恶化、证据的变动等。变更羁押期限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证人等。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决定。总之,羁押期限变更涉及程序、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详细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

结语

羁押期限的变更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定情况而进行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法院审查和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且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如犯罪嫌疑人健康状况恶化、证据的变动等。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特定情况下的证人等。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决定。总之,羁押期限的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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