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时,应当提交 申诉书 ,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 证据 材料。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 律师 或者其他人 代理 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必须携带原件供核对); 身份证 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 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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