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亏损降薪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给员工降薪这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的,是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因为员工有不能胜任工作情形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仅因单位亏损给员工降薪不合法。
一、劳动法关于降薪的规定
劳动法降薪的规定相关内容如下: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单位单方面降薪的理由
用人单位降薪通常采用的理由是有用人自主权。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由此可见,用人自主权有前提条件,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降薪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有用人单位但方面宣布降薪,劳动者可以不于接受,并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有合同或者申请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裁员,也必须对员工支付赔偿金,劳动法也有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