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由公安机关移送看守所执行刑期,不是移送到监狱。拘役只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刑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只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才会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以上是关于拘役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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