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奖励的获得与具体奖励办法相关。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查询相关办法。拆迁奖励是可以要求的,且拆迁补偿奖励是国家强制给予的,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有些征收部门为了鼓励被征收人进行配合拆迁,推出了拆迁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就能获得奖励,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被拆迁人能不能获得奖励,要依据具体的奖励办法而定。
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还能拿到拆迁奖励费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被拆迁人能不能获得奖励,要依据具体的奖励办法而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会涉及到拆迁经济补偿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很多,其中一项是拆迁奖励,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奖励的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相关的办法。
拆迁有什么奖励政策吗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房屋拆迁经济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奖励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的,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的情形。
房屋拆迁中的拆迁奖励到底能不能要
奖励能要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拆迁奖励是可以要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补偿奖励是否国家强制给予
拆迁补偿奖励是国家强制给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拆迁奖励的期限过后,被拆迁人能否获得奖励,取决于具体的奖励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拆迁奖励的标准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具体办法。拆迁补偿奖励是国家强制给予的,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协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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