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如下认定:
1.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别开来。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
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违法所得既包括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也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才能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维护,涉及对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准确界定,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与执法公正。
5.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与标准有哪些
《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一类是生产经营了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办理技术监督案件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人:
一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
二是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要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首先必须弄清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免计算错误;其次,应该是查证属实的违法财物,故调查取证应该全面准确。
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凭主观印象,必须查证属实。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全面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全面收集与违法所得相关的一切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忠于事实真相,排除个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扰。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测记录和现场记录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在实际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也没有一致的说法,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方式,其目的就在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种类太多,同时违法的动机也不尽相同,因此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1、警告
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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