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所需的诈骗金额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同时,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诈骗犯罪的具体判刑也会因骗子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情节而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所需的诈骗金额是多少?
诈骗罪是指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诈骗犯罪如何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但现实中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也结合了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在规定的成立金额范围内作出本地区关于诈骗罪的立案金额规定,这就导致了在不同的地区其实对于诈骗罪的具体立案数额要求不同。
拓展延伸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指的是以欺骗、虚假陈述或其他手段从他人那里非法地获取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刑罚分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几种。
诈骗罪的刑罚会根据诈骗的数额、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进行区分。如果诈骗数额较大,诈骗罪刑罚可能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诈骗罪刑罚可能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刑罚可能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诈骗罪罪犯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如多次诈骗、抢劫、盗窃等,刑罚将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执行。同时,对于诈骗犯罪罪犯,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如加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做出适当的情节刑刑并罚。因此,对于诈骗罪罪犯,具体的刑罚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结语
诈骗罪所需的诈骗金额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定,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诈骗罪的具体立案金额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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