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提交的合同解除以及因员工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按照合同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主要有两种: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和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公司在员工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提前告知员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员工,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员工本身并不存在过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况,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按上一个月标准的工资的替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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