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介绍了集资诈骗罪的相关内容。该罪行主要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分为三个不同的刑罚档次。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罪的特征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以高回报为诱饵
法律分析
诈骗罪涉及非法集资活动,该罪行被分为三个不同的刑罚档次。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拓展延伸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的方式,通过欺骗、诱导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者向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非法性:非法集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一种违法行为。
2. 欺诈性: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以虚假的承诺、夸大的收益为诱饵,使投资者相信可以通过投资获取高额回报,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3. 诱导性:非法集资行为以虚假宣传、虚构项目、营造紧迫性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
4. 风险性:非法集资行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投资者往往难以收回本金。
5. 传染性:非法集资行为容易传播,参与者往往会被他人的投资行为所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6. 隐蔽性:非法集资行为通常会在隐蔽的场所进行,如地下室、办公室等,难以被发现。
根据以上特征,非法集资行为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警惕。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结语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行为,其刑罚档次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具体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予以追诉。该罪行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