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存款、贷款、购买各种债券和投资等活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红利收入。 股息、红利系公司、企业的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金额发给的息金称“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称“红利”。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息收入的定义:
股息收入,指的是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它是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股息,是指按一定的比率对每股金额发给的息金。红利,是指股份公司按照规定股息比率分派利润外尚有盈余,再分派于各股东的税后利润。
股息收入是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为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对股份制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股东企业的税率的,才比照联营企业补税的办法进行补税。
综上所述,股息收入,指的是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它是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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