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共同犯罪的定性与处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受贿罪从犯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第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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