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个人债务约定的除外。
1、从分居的实质看,夫妻二人没有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因此不能据此推定单方举债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2、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立法精神分析,无论是约定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的前提都是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分居的情况下,而从夫妻分居的主要特征即人身、财产及事物上的各自独立性、行为上(包括债务设立)的单一性、双方既无举债之合意,也无通知之可能,故分居期间一方举债作为共同债务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从建立分居(别居)制度的国家立法精神来看,大都也是这样规定的,这种名义之债不需要对方分担。
夫妻在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或者新添的债务总是会出现争议,因此要特别注意。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在决定分居的时候,最好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协商约定。否则的话,产生纠纷肯定就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一、离婚双方债务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区分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不同类型的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方式是: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一方个人债务,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是由一方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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