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只要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需要在上一次判决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与第几次起诉离婚无关。但如果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发现了新情况或者有新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上次判决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或者理由,比如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则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时间,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起诉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离婚一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说协议不成就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并不是说只要你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受理你的案件,下面是法院不受理的原告离婚的情况,(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起诉的;(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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