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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超过多少度有高温补贴

2021-08-10 来源:步旅网

一、温度达到多少有高温补贴

33℃到35℃之间可以享受高温补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目前,浙江、重庆等省市已制定了相关高温津贴标准。如浙江省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高温费”的标准是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当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仍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5℃的,当日应停止工作

一、供暖温度不达标住户取暖费打“八折”

因供暖公司的供暖温度不达标,采暖户张某拒绝交纳2008年度的供暖费,供暖公司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2008年度的供暖费1991.88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供暖费纠纷,判令张某交纳80%的供暖费1593.5元。

2008年,在密云打工的张某依靠自己多年辛苦的积蓄,在密云县城某小区买了楼房,告别了租住多年的平房。装修入住后,本以为可以住在温暖舒服的房屋了,然而,供暖季开始后,自家房屋并不温暖。于是,张某多次找到供暖公司,但都没有解决。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供暖公司到张某家测温,测出室内温度为15.9摄氏度,并出具了证明。因北京市规定的供暖最低温度为16摄氏度,张某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一直拒绝交纳供暖费,供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2008年度的供暖费1991.88元。。

庭审中,供暖公司承认测温证明是其公司出具,但认为张某家的室内温度基本达标,不同意减免张某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供暖公司为张某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张某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供暖费。但因供暖温度达不到16度的最低标准,说明供暖公司的供暖服务存在瑕疵,故应该酌情减少收取供暖费。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最低温度超过规定温度不达标的给予采取措施吗,需要达到调整条件吗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三、黑龙江省供暖条例规定低于最低温度但达到最低温度,用户该如何处理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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