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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撤销权的表现是什么

2024-05-21 来源:步旅网

一、放弃撤销权的表现

撤销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撤销权可以放弃,放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另一种是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在明示放弃中,权利人通常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准确地表达放弃撤销权的意思。在行为放弃中,权利人向对方提出权利请求或者向法院起诉都可以认为是以实际行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

比如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因为没有列举当事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情形,使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见解和做法,导致同样存在欺诈的合同,有的被撤销,有的则不予撤销,造成司法裁决的不统一。那么,根据司法实践及立法意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积极的行为与对方继续订立合同,甚至为履行合同积极作准备;

2、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合同,或积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3、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

二、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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