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日常监督的具体方式包括?

2020-01-06 来源:步旅网

1.一般监督

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实施的各种监督。其特点在于不另设行政监督的机构和人员,而是依靠行政管理机构本身的层级约束关系和日常工作的指令关系。

一般监督主要包括上下级相互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等方面。

2、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专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专门监督与一般监督的区别是:

从内容上看,专门监督侧重于违法乱纪的检查,而不是一般的工作或业务检查。

从对象上看,专门监督主要是对违法乱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像一般监督那样主要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监察是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惩戒,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属行政监督的一种。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

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

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检察实践,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或者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