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本质是一种债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收回或是少量收回的债权。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由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按照其法律性质是可以转让的,而目前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后果有如下:一、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四、核销方面的障碍;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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