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内、来院途中(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正常死亡的,在医院内开具死亡证明。
需提供:
(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死者关系;
(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登记户籍的婴儿和无名尸不需要提供);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非医院内(包含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除外已有出诊医生到现场)正常死亡的,在居(村)委会开具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事实证明,当地卫生院办理死亡证明(推断)书。
相关资料包括:
1、居(村)委证明原件;
2、死者生前有效病历、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代办的家属(或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作出非重复开具《死亡证》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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