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双方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天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试用期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书面通知。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者收发室,保留送达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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