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辖区派出所领《出生申报书》,填写后到居(村)委员审核、盖章。既然要审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去居委会时最好也把计划生育服务证、小孩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超过三个月的其母应持有上环证、近期查环查孕证明等。没有交卫生费的还要记得带钱,
二、带齐上述证件到所属办事处办理《入户证明》,一般小孩是随母亲户口的,要随父入户还必须提供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派出所出具新生婴儿无在女方入户的证明。不过这次去居委会听说如果两夫妻户口不在一起,随母亲入户也要出具没有在父方入户的证明。有这种情况的可以先打电话到办事处和派出所问下比较保险。
三、到辖区派出所上户口,所需资料如下:
1、居委会盖过章的出生申报书(原件)。
2、办事处出具的入户用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原件)。
3、宝宝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注意,复印时要把副页打开一起印。
4、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最好每张常住人口登记卡都和写有户别、户主名的那页印在同张纸上。
5、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女方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有字有章的页面都要复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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