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条件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北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
1、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
2、3人及以下8.8万元及以下15m2及以下57万元及以下;
3、4人及以上11.6万元及以下15m2及以下76万元及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的标准见附表。另外,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另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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