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一是进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③工会组织。(2)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3)行政复议机关为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二)第二种途径是进行行政诉讼: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三种情况: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②对行政复议不服。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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