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一、哪些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受市场就业形势和企业运行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少原在单位参保的职工离开单位后,进入了失业和灵活就业状态,其中有一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处于中断缴费状态。随着我省《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这些滞留于基本养老保险安全网外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有门了,有三类符合条件人群可按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18年1月1日后将不再办理。
六类人群可补缴养老保险:
《意见》对补缴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共六种情况,分别为:
1、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2、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
5、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人群。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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