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处于扣留状态一期满解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驾驶证的扣分规定,具体如下:
1、饮酒驾车、驾驶不符合车型的机动车、校车载人超过核载20%等一次记12分;
2、暂扣驾驶证驾车、违反信号灯驾驶等一次记6分;
3、高速路驾驶低于最低时速、尚未定期安全检查等一次记3分;
4、未按规行车、妨碍安全驾驶等一次记2分;
5、不按规使用灯光、会车、未携带驾驶证等一次记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