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的程序为,当事人协商将留置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留置权人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则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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