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有下列人员:
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
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
3、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法庭组成人员有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的,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由三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
另外还有原告以及被告或者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人。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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