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高温补贴不发放怎么处理

2022-10-22 来源:步旅网

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的补贴,如果不发放,劳动者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寻求工会帮助。高温津贴标准根据工作环境确定,包括室外和室内工作的不同情况。全国28个省份已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但标准不一,发放方式也不同。如果高温补贴不发放,劳动者可投诉或求助工会。高温补贴可按月或按天发放。

法律分析

一、高温补贴不发放怎么处理

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是强制性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劳动者可寻求工会帮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工会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体形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时段;工作场所安装空调、电扇;发放高温费;为员工提供饮品和药品等。在防暑高温上不许搞“双重标准”,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应一视同仁。

二、高温费的补贴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黑龙江、青海等四个省份。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8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5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河北,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3倍。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如果高温补贴不发放的话,那么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相关用人单位。或者是到工会获得帮助。高温补贴一般是指劳动者在高温的环境里进行工作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进行支付的补贴。高温补贴可以按月进行发放,也可以按天进行发放。

结语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高温津贴的发放。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也可寻求工会的帮助。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调整工作时间、安装空调和电扇、发放高温费等。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但应一视同仁,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若高温津贴未发放,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寻求工会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