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570622
【实施日期】19570622
【章名】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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