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中的“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内容,该制度的合法适用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定程序应合法(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应履行告知义务,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末位淘汰制”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当然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仍应符合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上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者明知或应知规章制度的存在,却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末位淘汰制”中的“末位”是一种客观状态,总有劳动者的业绩排名居于末位,这并非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此,绩效末位不属于法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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