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XXX,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二街XX号XX房
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锋
被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电话:34XX0317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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