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由于我国票据业务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理论体系不完善,所以为了防止一些个人和企业利用票据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明令禁止从事票据质押项目。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票据质押这种债的提保方式的便捷、灵活等特点凸显出来,督促了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职责,保证了经济活动快速稳健的正常进行。企业如果需要向银行贷款,就可以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作为标的物,来保证如期还贷。如果企业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义务,银行在票据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按贷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设定票据抵押,促进贷款单位如期履行还贷义务;在收回贷款上对银行而言,要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在单位不如期还贷时,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达到避免贷款风险的目的。由此可见,票据质押作为融资手段,对银行、贷款单位双方都有利,为贷款单位提供了一个融资的渠道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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