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车辆抵押,债务人不还钱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车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价款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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