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姓名权的侵权责任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姓名权的侵权后果是怎样的
姓名权的侵权后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因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因此会面临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
三、姓名权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姓名权的民事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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