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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取土行为处罚标准的修改

2020-07-28 来源:步旅网

非法取土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罚款、行政处分和刑事追责。超额占用土地也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确定。

法律分析

非法取土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拓展延伸

非法取土行为处罚标准的合规调整

非法取土行为处罚标准的合规调整是指针对当前存在的非法取土行为问题,对相关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和合规化的行动。这一调整旨在加强对非法取土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处罚标准进行合规调整,可以提高处罚力度和效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此举将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取土行为的认识,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合规调整非法取土行为处罚标准,旨在维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和效果,威慑违法行为,促进土地保护和利用。此举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非法取土行为的认识,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政府部门将依法设立及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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