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作品的种类不同,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因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照作品的使用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出版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图书出版者订立的关于出版作品的协议。
②表演合同。即由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订立的合同,例如某剧本作者同某话剧团订立的表演合同。
③录制合同(录音录像合同)。即由著作权人与音像制作者订立的合同。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如音乐作品、曲艺作品等)交由音像制作者使用,由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而音像制作者则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④改编合同。即由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其作品予以改编而与改编者签定的协议。改编的形式通常是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戏剧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科学专著改编成科普读物等。
⑤播放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广播电台、电视台订立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合同。
⑥制片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电影制片厂订立的摄制电影合同。
⑦翻译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翻译者订立的合同等。
(2)按照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专有使用合同和非专有使用合同。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为专有使用合同,除图书出版合同外,其他的合同都可以是非专有使用合同。
(3)按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前者转移的是著作权的使用权,后者转移的是著作权的财产权。
(4)按照著作权的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前者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后者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
(5)按照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可分为书面的著作权合同和口头的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特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实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许可人实际将作品交付给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乃在于期待对待给付。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很多很优秀的作品更是倾尽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许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4.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如果被许可人要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则必须与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立法意义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实现著作权立法目的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制度,对于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繁荣文化事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入法制轨道,使得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有法可依,可以防止和减少纠纷;一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又便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及时进行仲裁或审理。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有机地联系起来。众所周知,作者创造出作品后,虽依法享有了著作权,但其本人往往缺乏行使其著作财产权的能力,只有借助合同这一法律手段,通过授权他人行使其著作权中的某些权能来传播自己的作品,使之得到社会的承认,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使作者得到应有的报酬,从而调动其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3)我国加入WTO,完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外版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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