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对嫌疑人的盘问、留置盘问;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和强行驱散等。对醉酒人员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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