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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二套房的条件包含哪些

2024-03-03 来源:步旅网

成都市出台购房资格认定政策,根据区域和购房情况,分为A、B、C、D四类区域,分别对应不同的购房资格和条件。其中,A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购买C类区域和D类区域的房屋;B类区域比A类区域宽松一些,但不能购买C类区域的房屋;C类区域可以购买A、B、D类区域的房屋;D类区域是最宽松的,购买D类区域的房屋不受限制。在相应区域购房,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法律分析

成都是一个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可以享受以下条件:

1. 在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限购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

2. 在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中,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对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被认定为二套房的情形

(1)自己有住房,给成年子女购房。

(2)自己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3)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算二套。

(4)有全款购买住房,再贷款购房为二套房。

(5)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6)先商业贷购房,再使用公积金买房。

(7)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再购且户口不在一起。

(8)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再购房。

(9)名下有商业公寓,再购普通住宅。

三、成都买房资格认定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B类:高新南部园区

C类: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D类: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在相应区域买房,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天府新区(A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天府新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天府新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南区(B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高新南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高新南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C类区域户口可以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以上成都社保(单位注册地11区域就行,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C类区域户口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条件一:

户口买房:任意区域户口都行

社保买房: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备注:

1、A类区域只能买A类区域、D类区域。

2、B类区域只能买B类区域、D类区域。

A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买C类区域,但是可以买D类区域。

3、A类区域和B类区域不能互买。

4、C类区域可以买C类区域、D类区域,不能买A类区域或B,C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5、D类区域买D类区域,不能买A、B、C,D类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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