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物数量的规定不够明确可能会引发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且这些计量单位和方法应符合法定要求。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明确,例如写成“一车”、“一捆”等概念不清或抽象的计量标准,就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买卖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物数量的规定不够明确,可能会引发纠纷。数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计量要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双方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这样才不至于引起纠纷。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因为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明确,写成了概念不清或抽象的计量标准或方法,比如写成“一车”、“一捆”等等。这样在执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考虑的角度不同就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数量方面一定要写清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拓展延伸
合同标的物数量规定不明确会产生哪些纠纷?
在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数量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不明确,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首先,对于数量不明确的标的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并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数量不明确的部分达成协议,那么该部分就应当推定为与合同标的物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如果合同中对于数量不明确的标的物,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数量为2个。
最后,当事人就数量不明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数量为与合同标的物具有同等效力的推定数量。
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标物的数量,或者通过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买卖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物数量的规定不够明确可能会引发纠纷,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且双方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数量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数量方面一定要写清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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