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当事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想要撤销该合同的,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一、合同生效日期签的合同能撤销吗
1、撤销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撤销的案件之前的观点。
2、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撤销,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撤销,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3、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撤销,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撤销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
撤销,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撤销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谁
归债务人。
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如果其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行使任意撤销权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且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
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而且可以行使赠予与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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