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民事案件执行问题

2021-08-24 来源:步旅网

1、邮寄送达作用有限目前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的首要方式是邮寄送达。由于邮政人员身份的限制,如果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邮政人员无法邀请有关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进行留置送达。此外,常出现未核实受送达人身份,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的情况,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2、直接送达签收难。涉诉当事人不愿签收法律文书,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总是千方百计躲避送达。

3、留置送达见证难。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除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外,很少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

4、没有严格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具备两个选择前提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邮寄送达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式送达,一旦不知道当事人联系方式或者邮件被退回,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5、邮寄送达的退还邮件没有附卷。从申诉、再审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时有退还邮件不在卷中的现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