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对市政工程建设再进行细化,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 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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