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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法

2023-08-31 来源:步旅网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方式和清算程序。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是两种解散方式,具体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需求、营业执照吊销或被撤销以及法院判决解散。清算是解散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普通清算和法定清算。清算人负责管理公司财产、催缴债权、偿还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大会承认清算期内的会计表册后,清算人向法院申请清算终结登记,终结后公司法人资格消失。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方式公司解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l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知识拓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清算人的主要职权

(1)公司的所有财产由清算人保管和控制;

(2)决定负连带责任者的名单和对应予催缴的股款进行催缴;

(3)查明和按正确的次序偿还债务;

(4)将股本还给股东,如有财产,要在应得者之间进行分配。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方式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公司自己要求解散,而强制解散是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的命令。公司可以因多种原因解散,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需求、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以及法院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解散情况。股份公司解散需要进行清算,以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和债务。清算人负责管理和处置公司财产、债权和债务,并进行财产分配。清算程序经股东大会承认后,向法院申请清算终结登记,一旦法院核准登记,公司法人资格即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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