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的夫妻可办理;二是已领取证件但遗失或损毁的可申请补领;三是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夫妻不再办理证件,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
可以的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办理。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拓展延伸
姐妹姊妹,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待遇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只有独生子女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而对于有姐妹姊妹的家庭来说,她们并不符合独生子女的定义。因此,姐妹姊妹无法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待遇。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减轻家庭负担,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等资源。虽然姐妹姊妹无法享受这些待遇,但是我们应该理解政策的初衷,并为家庭中的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关爱和支持,共同创造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
结语
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人口控制和家庭减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有姐妹姊妹的家庭来说,她们无法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待遇。尽管如此,我们应该理解政策的初衷,并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关爱和支持,共同创造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夫妻,他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申请或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家庭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