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标准。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 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 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 方法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 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章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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