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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我的工伤病历被老板拿走了怎么办?

2020-10-27 来源:步旅网

如何处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调查事故经过、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联系劳动部门,补充材料,受理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对职业病诊断争议,遵循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工伤病历本被公司拿走了,做工伤级别鉴定也要病历本,可以自己到工伤入住院治疗的医院的医政管理部门(医务科或者医政科),凭着自己的身份证,查阅并复印自己的住院病历(尽可能地全面复印),并要求医院的医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红色印章),其效力等同于病历原件。

工伤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通过查阅并复印自己的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医政管理部门印章,可以替代被公司拿走的工伤病历本进行工伤级别鉴定。工伤认定程序包括调查事故经过、制作法律依据、提交相关材料等步骤。工伤认定申请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告知补正要求。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将依照相关法律进行鉴定。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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