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未生效前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只要双方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就可以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时,坚持合同生效会给一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协商解除失败时,利益受损的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没有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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