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个人名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或个人名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法律分析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能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拓展延伸
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算
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算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分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当进行公平的分割。同时,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也需要进行清算,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在处理财产分割和债务清算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状况和法律规定等因素,确保公正合理。因此,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算需要依法进行,以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实现合理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
结语
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分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应当进行公平的分割,同时债务也需要进行清算。在处理财产分割和债务清算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状况和法律规定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因此,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算需要依法进行,以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实现合理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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