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当事人夫妻双方之一是户主的前提下,会体现为”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有收养的字样;2,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会在民政局的收养证明上体现,并不会在户口本上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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