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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2020-06-26 来源:步旅网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 1 —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变动以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准确地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掌握人口增长情况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及时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根据国办发[1992]57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72号文件的要求,特进行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并同时进行2006年第4季度劳动力调查。

(二)调查对象和登记原则

本次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口。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各户登记的人包括:①2006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②户口在本户,2006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 本户常住人口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 本户户籍外出人口

户口在本户,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  本户暂住人口

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 不同类型的人,分别在《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中不同的部分进行登记。

抽中调查小区内的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死亡的人口要登记《死亡人口调查表》。 (三)调查项目

《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 1.按户填报的项目有:

户编号、户别、应在本户登记的人数、本户常住人口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数、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数、本户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出生人口、本户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8个项目。

2.按人填报的项目有:

本户常住人口情况: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登记地状况、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户口性质、一年前常住地、是否识字、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婚姻状况、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生育情况、是否工作、工作单位类型、就业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未工作原因、是否寻找工作、当前能否工作、未找工作或不能工作的原因、行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目前的主要生活来源26个项目;

本户户籍外出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外出地状况、外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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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暂住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地。 《死亡人口调查表》

填报的项目有户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月份。 (四)调查标准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0时。 (五)抽样方法

本次调查的样本设计,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子总体,按照多阶段、分层、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抽取主样本,建立样本轮换框,按照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样本按比例轮换的要求选取本次调查的样本。人口变动调查的样本量全国约为120万人,其中城镇约40万人、乡村约80万人,各省调查的样本量为3-4万人;第4季度劳动力调查样本点与人口变动调查的样本点相同。调查小区为最终样本单位,规模掌握在30户(常住人口100人)左右。全国约抽取12000个调查小区。

全国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样本的抽取工作。 (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方式。2006年第4季度的劳动力调查与2006年人口变动调查结合进行,采用《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同时收集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的信息。

2.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派人到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入户调查。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3.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培训与管理。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4.调查的宣传工作。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部门和调查工作人员要向调查样本点所在地政府领导做好宣传工作,讲明抽样调查的意义,特别要讲清抽样调查数据对本地、县、乡、村没有代表性,不作为考核本地、县、乡、村人口、就业计划完成情况和政绩的依据,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使他们解除思想顾虑,如实反映情况。

5.调查摸底、入户登记与复查工作。在充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入户登记完毕后,要采取议查和个别访问的方法认真进行复查。

6.调查表编码。调查表编码分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部分,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在登记、复查、逻辑审核无误后进行,专项编码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项编码员集中进行。

7.调查表的报送。调查员在完成登记、复查、编码工作后,要将调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收集,将填写好的调查小区封面放在本小区《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前面,《死亡人口调查表》放在最后,一起装入包装袋后,统一报县级统计机构。县级统计机构调查表报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需要确定。

(七)事后质量抽查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国人口变动调查和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误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基层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调查制度的规定,立即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用于评估全国调查的质量。

(八)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

1.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数据录入程序和汇总程序的编制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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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社科)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有关资料的报送工作: (1)摸底数据。2006年11月2日前,将调查摸底数据(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妇女待产人数)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2)调查原始数据。2006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3)事后质量抽查表。2006年11月2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事后质量抽查表寄送到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4.全国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调查数据需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5.数据处理完成后,调查表和原始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负责管理。 (九)调查工作要求

1.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管理。要建立调查工作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对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2.为了保证全国调查数据的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调查制度的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得按照个人的理解擅自处理。

3.调查员要对其所负责的调查小区的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调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4.调查员、调查指导员以及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调查结果、特别是被调查户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要在2007年3月1日前,将本次调查的工作总结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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